本會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晚間7至9時,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庭長黃建榮法官,假本會會館講授「殺傷犯罪之主觀與客觀」課程,道長踴躍參加,座無虛席。
黃庭長首先介紹殺傷犯罪之客觀要件,判定是否屬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指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,可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意旨,視機能有無重大影響,而實際傷害之認定,通常係透過醫療鑑定,至於回復修護之認定,則可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02號判決,以現有醫療水準為基礎,參以治療後之現狀為判斷。
再以實際案例說明各種重傷類型,其中,關於五官之視能,以備受社會關注之「前國手陳敬鎧案」為例,並提供曾經承審之法官意見,供與會道長參考;關於嗅能是否喪失,可透過酚基乙基乙醇嗅覺閾值試驗;而關於肢體之傷害,在鑑定不明時,如何論述不採鑑定之論斷,可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。
實務上關於殺傷案件之判斷,常會面臨複雜因果關係,例如:在虐童案中,當多數行為造成傷害時,何者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?另外,併存加工、中斷介入等行為,又應如何判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黃庭長提出諸多實務之判斷供與會道長參考,並舉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045號判決、96年台上字第5992號判決案例供討論。
其次,黃庭長介紹殺傷犯罪之主觀要件,在判斷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時,會面臨一些難題,如:犯意之時間點?出於故意或過失或何種犯意?係直接或間接故意?此常為檢、辯雙方爭執之重點,黃庭長除提出相關實務判決外,亦舉出幾項判別基準,可透過綜合考量行為當時一切客觀情況、現場地形情狀(以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88號判決為例)、傷勢及傷害次數、被告及被害人之情狀(兩人之關係、有無使用武器、使用何種武器、是否持續殺傷、殺傷之部位、動機)等為判斷,並以行為人持相同武器,卻因個案上綜合考量上述情狀後,認定為有或無殺人犯意之具體案例,供與會道長參考。
最後,黃庭長說明各論的部分,並輔以諸多實務案例,在客觀要件中,討論關於義憤虐待、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;在主觀要件中,則討論犯意變化時,應論以一罪或數罪、加重結果之情形及共犯之間等問題。
黃庭長精心整理、說明國內實務見解,並提供各種案例供與會道長思考、討論,令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。(婷)